全區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各市、縣(區)民政局,各全區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組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于2019年3月1日至5月31日開展全區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2018年年度檢查工作,現就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 年檢范圍
凡在2018年6月30日以前經民政廳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參加年度檢查。各市、縣(區)社會組織年檢工作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 年檢內容
(一)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情況;
(二)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情況和制度建設情況;
(三)人員和機構變更情況;
(四)財務管理和經費收支情況;
(五)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黨組織建設工作情況;
(六)對外交流和開展活動情況;
(七)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登記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三、 需提交的材料
(一)《年檢報告書》
1、 年檢單位需提供2018年度《年檢報告書》一式三份(無業務主管單位一式兩份);
2、 一年未參加年檢且已列入異常名錄單位需提供2018年度《年檢報告書》一式三份(無業務主管單位一式兩份)和2017年度補檢相關材料(參照正常年檢材料準備),年檢合格后移出異常名錄;
3、 兩年以上(含兩年)未參加年檢且已列入異常名錄單位需提供2018年度《年檢報告書》一式三份(無業務主管單位一式兩份)和2016、2017年度補檢相關材料(參照正常年檢材料準備),年檢合格后移出異常名錄;
4、 其他列入異常名錄、被要求整改和申請保留單位年檢參照第二、三款執行,申請保留單位還需提供保留申請和業務主管單位意見。
(二)財務報告
1、 年檢單位需提供上年年底銀行對賬單(無財務報表需有業務主管單位蓋章的財務狀況說明);
2、 一年未參加年檢且已列入異常名錄單位需提供未按期參加年檢原因說明,上年年底銀行對賬單(無財務報表需有業務主管單位蓋章的財務狀況說明);
3、 兩年以上(含兩年)未參加年檢且已列入異常名錄單位需提供未按期參加年檢原因說明及“現法人任期單位審計報告”。
4、 其他納入異常名錄、被要求整改和申請保留單位年檢參照第二、三款執行。
(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原件;
(四)2018年度工作總結和2019年工作安排。
四、 時間、地點及程序
參檢社會組織應于2019年5月31日前按如下程序到自治區政務中心民政廳窗口參加年檢。
(一)全區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到年檢通知后,請登錄寧夏民政網(www.nxmca.gov.cn/xzzx/)下載《社會團體年度檢查報告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報告書》,并根據《年度檢查報告書》的內容進行自查。
(二)各全區性社會組織于4月30日前將年度檢查報告書及有關資料報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初審,并由業務主管單位填寫審查意見,無業務主管單位直接參加年檢,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參照基金會年檢要求到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進行年檢。
(三)各社會團體要將經業務主管單位簽署的意見并加蓋公章的《報告書》(一式三份)和登記證書副本等資料按時參加年檢,逾期不予受理。年檢期間,民政廳將隨時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實地年檢。
(四)登記管理機關將年檢結論于7月底前在寧夏社會組織網上進行公告。對未按期參加年檢的全區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將按《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組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等規定給予處罰。
五、 結論和審查標準
年檢結論社會團體分為“合格”“不合格”;民辦非企業單位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在2018年度遵守登記管理法規,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無違法、違規行為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合格”。
有下列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確定為年檢“不合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共利益及其他組織公民合法權益、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和有關政策規定的;
(二)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四)本年度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活動的;
(五)無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動場所的;
(六)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七)社會團體未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且未在登記管理機關注冊登記,擅自成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
(八)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年檢的;
(九)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
(十)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十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十三)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十四)該社會組織已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成立必備條件的,確定為年檢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十五)未按照相關要求設立黨組織的。無黨員社會組織應向上級黨組織申請選派黨建指導員,開展黨的工作。
六、 具體要求
(一)各級民政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把年檢作為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強化民政部門監管的重要抓手,精心組織,認真實施。
(二)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要嚴格按照《年度檢查報告書》要求填寫內容,按時上報各種年檢材料,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檢查監督。
(三)民政廳將對各市、縣(區)民政局年檢、換證情況進行抽查,對工作達不到要求的予以通報批評。年檢工作結束后,各級民政部門要及時進行總結、公告,并將年檢總結報送自治區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
(四)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組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中關于“獲得5A級的社會組織連續3年免檢,4A級的社會組織連續2年免檢,3A級的社會組織1年免檢”的規定,經自治區民政廳授予3A級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給予相應的免檢,但須在免檢期限內上報上年度總結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并持社會組織登記證書副本到登記管理機關加蓋年檢合格印章。
(五)為加強對社會組織財務監督力度,在年檢期間自治區民政廳將推薦會計師事務所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進行財務審計。
民辦非企業年檢報告書
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
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