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設立分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申請材料
1、《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公司章程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