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五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申請材料
合伙企業
1《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合伙企業依據合伙企業法做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的文件。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4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5在異地設有分支機構的合伙企業,應當提交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決定書。
6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