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
1、《合伙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3、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5、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對各合伙人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6、主要經營場所證明(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并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
7、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托書;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8、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9、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須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1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