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副司長孫群在2018年2月27日上午舉行的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讀輔導現場針對環保稅稅收優惠情形以及需滿足條件做了詳細解讀,以下是輔導現場實錄整理的相關內容:
一、環保稅的稅收減免有哪7種情形?
1.免征情形(5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規定:
(1)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2)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3)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4)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5)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2.減征情形(2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規定:
(1)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
(2)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
二、納稅人要享受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中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免稅和第十三條規定的減稅優惠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1.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納稅人享受免稅的,應符合的條件有:
一是納稅人主體是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
二是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否則,應該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2.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納稅人享受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減稅的,應符合的條件有:
(1)納稅人主體是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納稅人。
(2)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符合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3)濃度值符合規定。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所稱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是指納稅人安裝使用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當月自動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濃度值的小時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數值或者應稅水污染物濃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數值,或者監測機構當月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濃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減征環境保護稅的,前款規定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濃度值的小時平均值或者應稅水污染物濃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監測機構當月每次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均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另外,在計算上應按照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對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應稅污染物分別計算。
三、納稅人享受稅收減免需要事前備案么?需要提交哪些涉稅資料?
環境保護稅納稅人享受減免稅不需要事前辦理備案手續。如地方稅務機關無特別要求,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納稅申報的同時完成減免稅申報。但納稅人應當保留減免稅相關證明材料備查,如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資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自動監測和委托監測數據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