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環境保護部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就《意見》的出臺主要內容和相關措施,以及環境保護部下一步相關工作安排做了解讀。
1《意見》的出臺有何意義?
答:目前我國環境治理任務繁重,環保投資需求巨大,構建綠色金融體系正當其時。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新的目標要求,環保目標就是要實現“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污染物排放總量大幅減少,抓緊補齊生態環境突出短板。“十三五”時期,國家將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打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戰役”。國務院頒布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了環境改善的具體指標。
要在“十三五”期間實現上述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指標,僅靠政府資金投入是遠遠不夠的,必須通過創新綠色金融政策體系,一方面吸引社會資本進入中國生態環保領域,另一方面促進金融業向綠色化快速轉型。《意見》的出臺發出了國家投融資政策的新信號,為社會資本投向提供了新領域,為環境治理投資來源開辟了新渠道,無疑是必要、及時的。
2《意見》中,綠色金融體系主要包括哪些領域?
答:根據《意見》,綠色金融體系包括7個基本領域:
一是大力發展綠色信貸;
二是推動證券市場支持綠色投資;
三是設立綠色發展基金,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動員社會資本;
四是發展綠色保險;
五是完善環境權益交易市場、豐富融資工具;
六是支持地方發展綠色金融;
七是推動開展綠色金融國際合作。
3針對生態環保,《意見》主要規定了哪些金融工具和手段?
答:《意見》中很多金融工具和手段都對生態環保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適用性。
在綠色信貸方面,《意見》規定,構建支持綠色信貸的政策體系,對于綠色信貸支持的項目,可按規定申請財政貼息支持,形成支持綠色信貸等綠色業務的激勵機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產能過剩行業貸款的約束機制。推動銀行業自律組織逐步建立銀行綠色評價機制,引導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金融業務,做好環境風險管理。研究明確貸款人盡職免責要求和環境保護法律責任,適時提出相關立法建議。支持和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符合綠色企業和項目特點的信貸管理制度,降低綠色信貸成本。將企業環境違法違規信息等企業環境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建立企業環境信息的共享機制,為金融機構的貸款和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在綠色證券方面,《意見》規定,完善各類綠色債券發行的相關業務指引、自律性規則,明確發行綠色債券籌集的資金專門(或主要)用于綠色項目。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上市。支持已上市綠色企業通過增發等方式進行再融資。支持開發綠色債券指數、綠色股票指數以及相關產品。鼓勵相關金融機構以綠色指數為基礎開發公募、私募基金等綠色金融產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采集、研究和發布企業環境信息與分析報告。
在綠色基金方面,《意見》規定,支持設立各類綠色發展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支持在綠色產業中引入PPP模式,鼓勵將節能減排降碳、環保和其他綠色項目與各種相關高收益項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質的綠色服務收費機制。推動完善綠色項目PPP相關法規規章,鼓勵各地在總結現有PPP項目經驗的基礎上,出臺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實施細則。鼓勵各類綠色發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關項目。
這些措施將有力推動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綠色金融體系,為提升環境治理能力提供金融保障機制。4環境保護部對下一步工作有何具體安排?
答:下一步,各級環保部門將主動配合金融監管機構,加快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不斷改善環境治理投資的有效供給,適應環境治理的資金需求。
一是嚴格環境法治,催生環保投資需求。貫徹實施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抓緊修訂《水污染防治法》,推動制定環保稅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排污許可等法規,以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規章,將嚴格的環保法律要求轉化為現實的環境治理任務,進而轉化為實際的環保投資需求。
二是加快建立若干項關鍵制度機制。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建設。根據《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關于“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要求,環境保護部會同保監會抓緊制定相關方案和規章。選擇環境風險較高、環境污染事件較為集中的領域,把相關企業納入強制投保的范圍;鼓勵保險機構對企業開展“環保體檢”,引進市場機制提高環境安全隱患排查、防范能力。企業一旦發生環境損害,保險機構依法及時對污染受害者進行賠付,為其恢復正常生產生活提供合理保障,減輕政府和社會的負擔,也避免企業因一次環境污染損害就導致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困局,促進企業在做好環保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實現可持續發展。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結合貫徹實施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環保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并嚴格執行對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企業環保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以及重大環境事件的具體信息披露要求。加大對偽造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的懲罰力度。推動銀行間綠色債券市場發展,為環境治理提供更為充足的資金保障。此外,還應加強協同,構建支持綠色信貸的政策體系,及時將企業環境違法違規信息等企業環境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建立企業環境信息的共享機制,為金融機構的貸款和投資決策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