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開發區管委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質量發展示范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試 行)》已經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 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019 年 12 月 12 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質量發展示范園區 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 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 號),落實自治區第十二次 黨代會、十二屆八次全會關于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相關要求, 進一步提高產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更好地促進開發區 高質量發展,根據《開發區整合優化和改革創新實施方案》,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高質量發展示范園區(以下簡稱示范園 區)申報范圍包括我區依法依規設立的開發區(含工業園區、經 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示范園區的申報、評審、命名和管理等 工作。
第四條 示范園區認定工作要堅持質量優先、嚴控數量、有進 有退、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示范園區的命名和指導 工作。各市工信局負責組織本地區示范園區的初審和上報等工作, 并配合工業和信息化廳做好示范園區的建設工作。各開發區管委 會作為申報主體,負責示范園區的創建、申報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依本辦法認定的示范園區,認定后可享受與之配套 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七條 示范園區認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每年認定數量原 則上不超過 2 個。
第二章 評價指標
第八條 產業集聚發展。重點評估主導產業工業總產值在園 區工業總產值中的占比、園區工業總產值在所在市、縣(區)工 業總產值中的占比、園區工業項目投資在所在市、縣(區)工業 總投資中的占比。
第九條 科技創新驅動。重點評估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占比、 規上企業科研投入占園區工業生產總值的比重(R&D)、數字化設 計工具普及率、科技公共服務平臺、科技研發平臺、工業互聯網 賦能平臺建設及應用、萬元總產值發明專利擁有量、技術改造投 資、戰略新興產業占比等反映開發區科技進步、創新發展的指標。
第十條 投入產出效益。重點評估示范園區畝均投入、規模 以上工業畝均產值、畝均稅收等反映開發區投入產出效率的指標。
第十一條 綠色安全發展。重點評估雨污分流、污水處理設 施是否完善,污水處理是否達標,中水回用占比;固廢處置設施 是否完善,固廢綜合利用占比;集中供熱、供汽設施是否完備, 集中供熱、供汽占比,安全生產等。
第十二條 優化營商環境。重點評估簡政放權、行政審批效 率、一站式審批代辦、區域評改革等行政審批服務效能指標;同時,對園區基礎設施配套、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及應用等進行量化 評估。
第三章 申報、評審和命名
第十三條 申報材料包括: (一)申報單位所在地級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上報文件 和初審意見。 (二)示范園區申報書。 (三)示范園區申報表。 (四)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十四條 根據評價指標體系設置,申報單位按通知要求, 向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市工業和 信息化局初審通過后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寧東能源化工基 地開發區管委會直接申報。
第十五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組織自治區各相關部 門及專家對開發區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評審采用專家打分制,必要時可組織現場考察。 未通過評審的開發區,本年度不再受理申報。
第十七條 對通過示范園區評審的開發區,評審結果在工業 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 5 天。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向自治區工 業和信息化廳投訴,由工業和信息化廳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示范園區申報材料應真實可靠,申報單位對申報 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發現有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等問題的,全區通報批評,取消示范園區申報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按有 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四章 示范園區管理
第十九條 經認定的示范園區,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予 以命名、授牌。
第二十條 示范園區授牌有效期為三年,滿三年后可重新申 報認定。
第二十一條 獲得授牌的示范園區,連續兩年在全區開發區 年度綜合考核評價中予以加分,優先推薦申報國家新型工業化示 范基地。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支持開發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向示范園 區傾斜,優先支持示范園區實施基礎設施和低成本化改造項目。
第二十三條 申報示范園區的開發區應符合安全、環保等相 關政策要求,評審通過后,在環保、安全生產等方面發生重大事 故、造成不良影響的,在全區范圍內予以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撤銷其命名,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寧夏高質量發展示范園區評價指標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辦公室
2019 年 12 月 12 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