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工信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經發局、銀川經濟技術 開發區管委會經發局:
為加快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點產業創新體系建設,提升相 關產業技術水平,依據財政部、工信部有關通知精神和《寧夏 回族自治區產業創新重點任務揭榜攻關工作方案》要求,自治 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研究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產業 創新重點任務揭榜項目及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 請遵照執行。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產業創新重點任務揭榜項目及資金 管理暫行辦法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自治區財政廳
2020 年 1 月 2 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產業創新重點任務 揭榜項目及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突破一批制約我區重點產業發展的關鍵核心技 術,提升相關產業技術應用水平,按照財政部、工信部有關通 知精神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產業創新重點任務揭榜攻關工作方 案》要求,規范項目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產業創新是指對工業和信息化領域 的技術熟化、中試驗證、批量生產等工程化瓶頸進行創新突破。 項目扶持資金由自治區新型工業化資金預算統籌安排,專項用 于支持企業對重點領域關鍵技術揭榜攻關和推廣應用;支付專 家評審和委托專業機構所產生的費用。
第三條 產業創新重點任務揭榜攻關項目(以下簡稱揭榜項 目)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共同組織實施。自治區 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系統梳理相關領域產業發展關鍵技術,結 合當年確定的重點領域,集中發布年度揭榜任務申報通知,組 織項目評審及項目驗收;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揭榜項目申報、審核推薦、日常監管及配合組織項目驗收。自 治區財政廳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揭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 評價和監督檢查,撥付項目資金等。
第四條 揭榜項目承擔單位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并配合開展監督檢查、項目驗收、績效評價、審計等工作。
第二章 揭榜企業遴選
第五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制定并發布年度揭榜任務 和申報要求。所屬領域內的單個企業,或由多個單位組成的聯 合體可申請揭榜,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第六條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并提出推薦 意見,匯總報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 廳根據推薦意見,組織專家集中評審或現場評估,擇優確定擬 揭榜企業名單,每項揭榜任務選定企業原則上不超過 3 家。
第七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將擬揭榜企業名單進行公 示(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如有異議,按相關規定處理。經公示 無異議或經核實符合要求的,確定為當年揭榜企業。自治區工 業和信息化廳與揭榜企業簽訂揭榜任務書,按照揭榜任務書約 定履行各自責任與義務。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資金管理
第八條 揭榜項目采用前期預撥和后期補助相結合的方式 予以支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財政廳組織專家或委托 專業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投入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及項目 驗收。補助標準如下: (一)中期評估合格,按照當期實際投入的 15%給予揭榜資 金前期預撥,總額不超過 200 萬元。 (二)項目驗收合格,按照驗收結果確定名次,分別給予 4 項目攻關總投資 30%、20%、10%的資金補助(含已預撥部分)。 其中第 1 名累計補助資金不超過 500 萬元,第 2 名累計補助資 金不超過 300 萬元,第 3 名累計補助資金不超過 200 萬元。 (三)對承擔國家揭榜攻關項目的企業,按規定給予支持, 對獲得國家揭榜攻關項目資金支持的不再重復支持。
第九條 揭榜企業要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建立專賬核算。對 以聯合體申報的項目,揭榜資金僅撥付到項目牽頭企業,由項 目牽頭企業負責揭榜資金管理。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條 揭榜企業須按照揭榜任務書中確定的內容及目標 組織實施。項目實際投資須與上報方案基本保持一致。項目立 項后,原則上不對項目主要實施內容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周期原則上不超過 2 年,自揭榜時算起 2 年內需實現技術突破和生產應用,并適時組織召開行業技術交 流會或現場觀摩會。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揭榜企業(含聯合體)應及時向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 部門提交調整申請。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對調整申請 進行審查和現場核實,出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調整方 案上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項目調整申請原則上僅限一次。 除以下情形外,其他情況原則上不予調整: (一)實施過程中發生負責人、技術方案、實施周期等更 5 改調整事項,但能夠按期保質完成目標任務; (二)實際總投入變化額不超過申報總投入的 30%; (三)因兼并重組等原因造成實施主體發生變更,個別聯 合體發生調整。
第十三條 對由聯合體承擔的項目,牽頭企業對項目實施負 總責。牽頭企業應建立項目管理制度,加強對各成員單位項目 執行、預撥揭榜資金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確保項目按進度 實施并完成預期目標。 第五章 項目驗收與推廣應用
第十四條 揭榜企業需在項目到期后 1 個月內完成驗收準 備,提交驗收申請和書面驗收材料。 驗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自評價報告。主要包括項目概況、實施情況、技術 和工藝、任務目標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成果應用及其經濟社 會效益、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存在問題及建議等; (二)產品或技術性能指標評價材料。包括具備資質的第 三方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成果測試報告或檢測報告;銷售合同、 發票等相關證明材料; (三)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決算審計報告; (四)揭榜企業對所提供材料(包括電子版)的真實合法 性聲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項目驗收工作,組織 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負責具體實施,視具體情況可增加檢驗測 試、實地考察、聽取用戶意見等方式。驗收主要內容包括: (一)實施內容是否符合任務書的要求; (二)產品主要技術指標、應用目標等是否達到任務書規 定要求; (三)投資完成及預撥資金使用情況; (四)其他與驗收評價相關的內容。
第十六條 驗收合格的項目,按標準撥付剩余揭榜資金;未 通過驗收的,停止對其后續揭榜資金下撥。揭榜企業未經核準 擅自調整項目建設內容、任務目標,或在合同到期后不申請驗 收,停止對其后續資金下撥,并收回前期已撥付的資金。
第十七條 揭榜企業完成部分任務,但因不可抗力或市場、 技術等原因導致難以完成建設目標,揭榜企業可申請終止。項 目終止由揭榜企業(含聯合體)向項目所在地市級工業和信息 化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明確意 見后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治區工信廳委托第三方機構 對申請終止的項目進行現場考察和專家評價,商財政廳后停止 對其后續揭榜資金的下撥,項目終止。
第十八條 大力支持揭榜項目成果推廣應用,公開發布成果 企業名單,對應用揭榜攻關技術進行技術改造的項目,列入自 治區新型工業化資金專項予以重點支持,并優先支持申報國家 7 工業強基項目。
第六章 項目監管
第十九條 揭榜企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揭榜資金或擠 占、截留、挪用揭榜資金等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一經發現立 即收回已撥付揭榜資金,按照失信制度管理,3 年內取消申請自 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各類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二十條 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揭榜項目申請、審核 和驗收相關工作程序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監察法》 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治區財 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